一、起草背景
我县近年来房地产项目发展迅速,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普格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应收尽收”的原则,以商品房建设项目为抓手,率先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坚持“缴纳在前、办证在后”的原则,按照《办法》标准严格收取;逐步开展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为下步老旧小区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奠定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金阳县范围内的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缴费标准
商品住宅的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县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1000元/平方米的5%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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