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金阳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索引号
:009050049/2025-050004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发文机关
:金阳县政府办成文日期
:2025-12-31发文字号
:金府规〔2025〕4号发布日期
:2026-01-01有效性
:有效
金府规〔2025〕4号
金阳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机动车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的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0834-12119、110。
金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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